鐵道部鐵運[2007]128號文件
關于印發《鐵路機車車輪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鐵路局,鐵道科學研究院:
為加強機車車輪的管理,現印發《鐵路機車車輪管理辦法》。前發文電與本辦法抵觸時,以本辦法為準。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鐵路機車車輪管理辦法
機車車輪是保證機車安全運行的關鍵部件,其質量直接關系到鐵路行車安全。為統一機車車輪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鐵路新造、運用和維修的機車車輪。
第二條 技術管理
1.機車車輪由鐵道部運輸局統一管理;各機車制造、運用、維修等相關單位要有專人負責機車車輪的管理工作。
2.粗制的整體車輪、輪箍、鑄鋼輪心的設計須按標準進行計算分析,技術條件和圖樣須經鐵道部批準。
3.成品整體車輪、輪箍、鑄鋼輪心的設計由相關機車制造廠(公司)負責,圖樣及技術條件須經其總工程師批準并通過鐵道部審核。
4.成品整體車輪、輪箍、鑄鋼輪心的設計圖樣、技術條件的更改須經機車廠(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并報鐵道部審核。
5.輪心的鑄造要嚴格執行鐵道部的相關標準規定、管理辦法和技術條件。
第三條 采購與供應
1.所有粗制的整體車輪、輪箍、鑄鋼輪心的采購必須嚴格按鐵道部批準的圖樣和技術條件執行。
2.中國鐵路物資總公司(以下稱物資總公司)負責進口機車整體車輪、輪箍的采購供應。
3.國產整體車輪、輪箍、輪心由機車車輪制造、維修單位負責采購。
4.鐵道科學研究院金屬及化學研究所負責進口整體車輪與輪箍的商檢、技術咨詢和質量異議仲裁,以及國產整體車輪、輪箍、輪心的技術咨詢和質量異議仲裁。
第四條 粗制車輪、輪箍、輪心的接收
1.整體車輪、輪箍、輪心供貨時,供貨方應向加工單位提供產品質量證明書。質量證明書的內容應包括:制造廠名稱、規格和型號、鋼代號、產品數目、熔煉爐罐號或熱處理號、順序號、相關規定的各項檢驗結果、出廠日期等。
2.加工單位須核對供貨方提供的整體車輪、輪箍、輪心的質量證明書,逐個登記并及時將檢查結果與供貨方簽認。若質量證明書內容不全,應及時反饋到供貨方,補齊資料后,方可進行加工。對標記無法辨認的粗制整體車輪、輪箍、輪心不得接收加工。
3.加工前后因產品本身缺陷被判定為不合格的整體車輪、輪箍、輪心,由加工單位記錄,報供貨方統計并進行索賠。
第五條 整體車輪、輪箍、輪心的加工
1.整體車輪、輪箍、輪心的加工單位必須經鐵道部批準,不得委外加工。
2.整體車輪、輪箍、輪心的加工必須貫徹質量第一的方針,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加工單位要有專人負責管理。
3.整體車輪、輪箍、輪心的加工單位須建立相應的工藝流程管理辦法,確保在加工過程中整體車輪、輪箍、輪心原始標記及過程記錄正確傳遞。
4.整體車輪、輪箍、輪心的加工單位須建立質量控制卡,保證制造全過程可追溯,質量控制卡應反映出制造過程、操作者等。車輪出廠后質量控制卡由加工單位管理,保存期限,整體車輪10年,輪箍10年,輪心20年。
5.整體車輪加工單位須建立車輪臺賬,臺賬須包含車輪標記、裝車號、軸號、去向、報廢車輪記錄。報廢車輪記錄須完整反映本單位購入車輪的報廢情況(包括機務段和大修通報的報廢車輪)。臺賬保存期限15年。
6.成品車輪標記應在輪輞外側面磨耗限以內,用10號字刻打如下標記;軋制年份未兩位、軋制月份、軋制工廠標記、車輪鋼代號、毛坯車輪型號、熔煉爐罐號或熱處理號、車輪順序號、加工單位代號,字體清晰。車輪標記應全部記錄在輪對履歷簿中。
7.輪箍加工中如果標記被去除,應在加工后將原標記內容刻打在輪箍上。
8.整體車輪、輪箍不允許用鑄、焊、噴涂、電沉積和化學沉積等工藝修整。
9.材質為《機車用鑄鋼輪心技術條件》(TB/T1400)規定的輪心,焊補須采用氣體保護焊,執行《機車用鑄鋼輪心技術條件》(TB/T1400)。
10.整體車輪不涂覆膩子、油漆。輪箍車輪不涂覆膩子。車輪弛緩標記按規定執行。
第六條 探傷
1.整體車輪須進行輪輞超聲波探傷和表面磁粉探傷。輪輞超聲波探傷按鐵道部運輸局《關于公布鐵道機車進口輪箍、整體輾鋼車輪輪輞超聲波探傷技術條件(試行)的通知》(運裝技驗[1998]64號)規定在踏面粗加工后從踏面進行探傷,車輪精加工后從踏面和輪輞內外側面進行探傷;磁粉探傷在車輪精加工后按《鐵道車輪磁粉檢驗》(TB/T2983—2000)有關要求進行。
2.輪箍須進行超聲波探傷和表面磁粉探傷。超聲波探傷按鐵道部運輸局《關于公布鐵道機車進口輪箍、整體輾鋼車輪輪輞超聲波探傷技術條件(試行)的通知》(運裝技驗[1998]64號)進行。
3.輪心表面(除箱形輻板輪心和兩輻板內表面外)須進行磁粉探傷,不允許有裂紋。
4.機車中修或輪對落修時,應對車輪進行全面探傷。
5.機車小修時,應對輪箍、整體車輪輪輞進行超聲波探傷。
6.探傷檢查結果須記錄在輪對履歷簿中。
第七條 車輪的驗收
車輪以輪對部件形式由有關機車驗收室驗收。驗收按輪對部件技術條件及本辦法等規定進行驗收。輪對出廠前要確認輪對履歷簿填寫的完整性。
新造鑄鋼輪心由有關機車驗收室負責驗收,并簽發合格證。
第八條 車輪的運用及修理
1.整體車輪、輪箍運用及檢修中不允許用鑄、焊、噴涂、電沉積和化學沉積等工藝修整。
2.投入運用后的鑄鋼輪心的輪輞外圓周面不允許用鑄、焊、噴涂、電沉積和化學沉積等工藝恢復裝配尺寸,達到限度時予以報廢;鑄鋼輪心的輻板裂紋不允許焊修。
3.材質為《機車用鑄鋼輪心技術條件》(TB/T1400)規定的輪心大修時,為恢復裝配尺寸允許對輪轂內徑面、長輪轂外徑面、輪轂內端面、輪輞側面及轂部與齒輪擋油環對接部位采用氣體保護焊按規范進行堆焊;修理鑄鋼輪心的輪輞外圓周面時發現的局部鑄造缺陷符合《機車用鑄鋼輪心技術條件》(TB/T1400)的焊補條件時,允許用氣體保護焊進行焊補,焊后均應進行消除應力處理。
4.使用符合規定的輪軌潤滑裝置和潤滑介質,對輪緣磨耗嚴重的區段,應保證輪軌潤滑裝置作用良好。
5.車輪踏面剝離、擦傷超限及其他質量總是和踏面鏇修后,應將相關信息記入履歷簿。
6.機務段應將輪對故障信息及時反饋給有關工廠和駐廠驗收室,同時反饋給鐵路局機務處和駐局機車驗收室,工廠接到機務段信息后應及時派員到現場確認故障,屬于輪對本身質量問題的按第九條相關內容辦理。
7.新造輪對走行2萬公里之內,車輪踏面圓周發生早期剝離,機務段應將信息及時反饋給有關工廠,工廠應及時派員到機務段協商鏇修處理。
8.機務段須每年底向鐵路局通報運用車輪(含在段觳櫸⑾治侍獾某德鄭┍ǚ锨榭觶⒆⒚鞅ǚ顯頡L肪只闋芎笥詿文甑?月底前報鐵道部運輸局。
第九條 質量責任及售后服務
1.在質量保證期內,由于整體車輪、輪箍、輪心材質和制造質量問題而造成的行車事故,按《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辦理。
2.因整體車輪、輪箍材質和制造質量問題而造成的車輪、輪箍缺陷由生產單位或供貨方免費更換。
3.在質量保證期內,在正常的加工、組裝和使用條件下,進口產品出現的質量問題由物資總公司確認后,先期賠付新制車輪;經確認有質量問題的車輪,還應根據實際加工程度,進行加工費補償,并詳細記錄報廢原因及處理結果。
4.在質量保證期內,國產整體車輪、輪箍、輪心出現的質量問題處理和售后服務工作由加工廠或供貨方負責。
5.使用限度內超出《機車用鑄鋼輪心技術條件》(TB/T1400)規定的鑄造缺陷輪心由鑄造單位負責。
6.對于機務段提出的因車輪本身原因造成索賠的進口整體車輪、輪箍,由車輪加工單位報物資總公司辦理相關索賠手續。
7.物資總公司須建立進口整體車輪、輪箍采購與供應臺賬,記錄車輪、輪箍標記、收貨單位、品種、數量等信息,還應及時對車輪、輪箍加工及運用中出現的質量問題進行確認處理,做好售后服務工作。
8.粗制整體車輪因本身缺陷等問題在加工前后報廢的,由加工單位報物資總公司統計匯總,因加工原因報廢的整體車輪由加工單位匯總每年底報鐵道部運輸局;運用的整體車輪(含在段檢查發現問題的車輪)報廢由鐵路局每年報鐵道部運輸局;大修整體車輪報廢由修理廠每年底報鐵道部運輸局。
第十條 輪對履歷簿管理
1.輪對履歷簿必須詳實記錄輪對的歷次修理、更換信息,沒有履歷簿的輪對不得使用和修理。輪對轉移時必須同時交接履歷簿,驗收部門負責確認履歷簿填寫的完整性。
2.輪對履歷簿以車軸為記錄基礎,填寫內容應包括:車軸編號、車軸材質、車輪標記、輪箍標記、輪心標記、齒輪編號、軸箱軸承情況(編號、累計走行公里)、車輪滾動圓直徑、輪對內側距、部件探傷記錄、零部件轉入轉出、整體車輪(輪心)的來歷和去向等,還應注明填寫人姓名和填寫日期。
3.新造和大修機車的輪對、路用輪對出廠時,須攜帶填寫完整的輪對履歷簿。
4.新造和大修機車的輪對、路用輪對到機務段后,應檢查輪對履歷簿是否齊全、填寫是否完整、規范。輪對車輪編號與履歷簿記載應相符。
5.輪對換裝轉向架或機車時,應及時調整輪對履歷簿與機車的對應關系。
6.輪對履歷簿填滿后,只能增續不允許更新,履歷簿隨輪對轉移。
7.輪對履歷簿在車軸報廢后注銷。
8.條件成熟時實行電子化輪對履歷簿。
第十一條 信息化管理
車輪信息應逐步納入全路機務信息系統管理,反映車輪的動態狀況,保證車輪的使用安全。
主題詞:機務 機車 車輪 辦法 通知
抄送:中國南、北車集團,物資總公司,部駐各局、廠、公司機車驗收室,各機車車輛驗收辦事處,部內安監司。
鐵道部辦公廳 2007年6月27日印發